黃彩芝律師

合夥人

香港大學法律學士
2005年加入本所
2011年成爲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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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法

專業資格

  • 1998香港高等法院律師
  • 2000英格蘭及威爾斯最高法院律師 (非執業)

業務範圍

黃彩芝律師於遺產承辦、信託、遺產執行及為本地和海外客戶處理各類遺產管理書,擁有豐富及實務的經驗。黃律師的客戶覆蓋社會上各階層人士,當中包括個人客戶、高淨值客戶、私人及上市公司、專業受託人、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遺產管理官、宗教團體、慈善機構及公共機構。

黃律師擅於處理書寫遺囑及持久授權書、遺產分配的家庭協議書,並就不同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因此經常被委任處理本地和海外客戶不同個案的遺囑認證書、遺囑認證書(附有遺囑)、訟案待決認證書、未被管理的遺產授予書的申請,或申請將上述申請書再加蓋印章。她在處理有關死者遺產的家庭糾紛方面擁有紮實而豐富的經驗。

黃律師的服務範疇亦涵蓋處理各類有爭議性的遺產訴訟,包括提呈遺囑的有效性及向法庭申請處理遺產的執行及分配的法令或指示(如非婚生子女、家屬和其他有關人士的索賠、貝多法令申請等);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向法庭申請受託監管人的委任;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訂立遺囑;處理買賣指令及其他相關申請。

黃律師代表法院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並就死者遺囑的有關事宜如遺囑有效性、遺產承辦和分配等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她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受託人條例》(第29章)及《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85條規定就有關索賠申請提供法律意見。

黃律師在最近Ho Wai Ping v. Ho Ka Man Carmen (HCAP 16 of 2009, CACV 17 of 2016, FAMV 6 of 2018) 的案件中為客戶擔任法律代表,並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5(2)條,成功證明了死者遺囑的有效性,而該判決於2019年3月18日由終審法院命令最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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