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漢思律師

本所註冊外地律師

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士, 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學士
2021 年加入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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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格

  • 1978英屬哥倫比亞
  • 1993英格蘭和威爾斯
  • 2014香港註冊外國律師

背景

    盧漢思律師是本所的本所註冊外地律師,自1978年起在溫哥華和香港(1989-1993)處理有關加拿大所得稅和公司法事務。盧律師是一位土生土長的德國人。在1971年從德國移民到加拿大之前,盧律師在西德空軍有八年的軍事生涯,包括作為F-104 Starfighter戰機飛行員。他離職時的軍銜為空軍上尉。他在2017年11月從加拿大退休移居到香港前,為加拿大最大的全國性律師事務所(Borden Ladner Gervais LLP - BLG)的高級顧問律師(2009年至2017年),前稅務合夥人(1983年至2008年)及公司事務律師(1978年至1983年)。

    移居香港後,盧律師應一家他曾在加拿大服務超過15年的家族辦公室負責人的邀請,到該家族辦公室任職一年(2018年)。2019年2月,他回到律所執業,於一家與大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有聯繫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擔任私人客戶業務的主管,為期兩年。

業務範圍

    盧律師在博曆維律師事務所從事公司法律業務幾年後,轉而專門研究稅法,成為一名公司稅務律師。在他首次到香港生活並為三家加拿大律師事務所建立和管理香港律師事務所之後,他回到加拿大,並決定成為一名私人客戶律師,專門從事國際稅收和信託規劃。

    通過為富裕家庭提供服務,盧律師理解及體會到這些家族的許多考慮和需求,以及他們面臨的許多危患,這些危患需要顧問採取積極行動來保護家族、家庭成員及其家族財富。這促使他發展整體全球遺產規劃的理念。昔日合法避稅是任何規劃的主要誘因,而時移勢易,現在規劃的主要誘因變成了這些家族的資產安全。稅務優化只成為一個額外的好處,但仍然是一個受歡迎的好處。盧律師堅持,每個家族都必須充分瞭解可行的選擇,才能對其行動及未來的選擇作出明智的決定,從而決定其未來。他還認為,盡其所能地讓家族充分瞭解選擇的各方面是顧問的職責所在。

    整體性全球資產規劃的重點在於家族財富和家族本身。它從瞭解一個家族的考慮、意向、目標和願望以及他們的長期目標開始,並以最終達至一個商定的行動計畫為止。該計畫若得被採納和實施,將可通過資產保護結構保護家族財富,通過照管原則讓家族財富代代相轉,通過適當的家族治理結構與家族憲章和適當的家族政策保存家族人脈及發展家族潛力,並(盡最大可能)避免家族成員間發生爭端並訴諸法院。這種理念將對家族和家族財富的最終責任和最終權力放在家族本身手中,而不是放在任何公司服務機構的手中。

    盧律師特別關注整體性全球資產規劃的方案的同時,他也對富裕家族、其成員和其成員各自家庭是否對保護家族財富做了充分準備提供參考意見。此外,他還對現有的傳承計畫提供意見和建議。他根據客戶的情況和事實,為與加拿大有聯繫的客戶提供儘量減低加拿大所得稅的可行方法。他為家族成員移民到的高稅收管轄區(例如: 加拿大)進行規劃,並儘量減低移民對家族財富和任何離岸結構的運作可能產生的影響。

    基於富裕家族和個人情況的複雜性,他們的規劃往往涉及到團隊工作。盧律師和他的團隊可以成為這樣一個團隊的輔助成員,也可以根據客戶的要求擔任領導角色。

    盧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超過40年,他不打算很快結束職業生涯。他相信他在加拿大和全球的規劃經驗以及他的稅務背景,仍然可以幫助那些尚未開始考慮以整體計畫保護家族及傳承財富的富裕家族,或者那些希望有人為他們目前的架構進行客觀的獨立審查的客戶,以便在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時改善或調整現有架構。這些人士和家族可以相信,盧律師將給予他們充分的關注和坦誠而積極的建議。

精通領域

  • 整體性全球資產規劃及私人信託和基金會規劃(離岸)
  • 家族治理諮詢(家族憲章和家族政策)
  • 加拿大所得稅規劃

專業組織與會員

  • 會員, 加拿大稅務基金會* Canadian Tax Foundation (CTF)
  • 會員, 國際稅務策劃協會* International Tax Planning Association (ITPA)
  • 會員, 信託及遺產從業員協會* The Society for 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 (STEP Canada)
  • *中文名稱僅供參考

代表性案例

  • 曾為多個富裕家庭就移居加拿大提供整體全球遺產規劃和相關的優化稅務策略意見。
  • 曾為一位香港富商提供意見,幫助其為他的成年子女建立節稅的基金會架構,及在多個司法管轄區訂立必要的遺囑,使子女能夠獲取其父親留給他們的遺產。若一個成年子女成為加拿大居民,並因無意中向信託結構出資,從而使離岸信託被視為加拿大的稅收居民,此類基金會架構則可作為一種替代選擇。
  • 曾為一位歐洲富商提供意見,幫助其使用複雜的離岸信託和基金會結構來持有的北美商業投資,同時考慮到客戶已在在岸國家開展業務並希望增加投資,利用稅收協定規劃來優化來自離岸的投資的稅後收入,並在在岸國家通過當地稅務規劃,得以享受通常只適用于該國居民的當地較低稅率。
  • 曾為中國客戶就他們家庭移居加拿大,但通過運用稅收協定中界定稅務居民的規定,來避免中國資產所有者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事宜提供意見,同時為其建立適當的信託或基金會結構,以持有其離岸和(盡可能)其中國資產。
  • 曾為東南亞客戶提供意見,説明他們利用稅收協定來規劃在加拿大的公司投資。
  • 曾為一位富有的中國企業家及其家族辦公室提供意見,幫助其建立若干複雜的普通法和民事法資產保護結構,以應對未來針對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婚姻和債權人索賠,並通過使用跨代繼承架構的某些元素確保大部份資產可以留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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